商标交易也就是商标转让、商标买卖,包括合同转让、继承转让、拍卖或者竞买。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继承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不管是以何种形式转让商标,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都应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并经商标局核准后才能生效。实际生活中,有众多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只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不予商标局报备办理的,只属于自行转让商标行为,其结果可能会引起严重行政处罚及更严厉后果。
(2)被转让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图样、名称、注册日期、下一次应续展的日期、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
必须要清楚地知道被转让商标的是“注册商标”还是“申请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具有商标专用权,而“申请商标”只是在先申请权。
所谓非法转让注册商标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并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不能代表全部商标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以隐瞒、欺诈、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偷偷转让的。在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中由于客观存在的漏洞,要做出这样的事来并非困难,虽然事后可完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但当事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将是没有办法弥补的。
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商标转让双方已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乙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此,该商标的转让是无效的,因为商标无法被核准转让,所以商标的所有人仍然没有变。
由于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审核的周期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的时间,再加上转让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后,需要支付转让款项,准备相关的商标转让申请文件资料,邮寄打印等等。因此,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并无法立即确定该被转让商标是否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而起码需要有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
所谓部分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利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能够正常的使用与被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1)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采用商标局固定格式并且由双方盖章签字)、及其他相关材料
(2)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核检查,主要审查内容为:转让人是否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出让商标;转让商标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是不是真的存在质押且未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不是真的存在许可使用的备案,是不是真的存在法院或其他权力部门的查封等强制措施;是不是满足“一并转让原则”;是不是真的存在不良影响;此外,转让方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话,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理,还需要特别的审批手续。
(3)商标局审查结束,如果同意转让,将颁发《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并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证》并不会更名,受让人若需要更名的话,需要申请补发一个新的《商标注册证》,但是,商标权在《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并予以公告就正式转移到受让人名下了。如果不同意转让,商标局将书面告知,转让人及受让人可以就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申请商标转让核准,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印章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 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要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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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交易后,商标专用权即发生转移,所以,进行商标交易一定要慎重。交易注册商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这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分割转让带来的产品来源混淆问题。此外,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除非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随意交易。这是因为许可合同不能随之转让,不解除使用许可合同,就不能申请转让注册。在转让注册后,受让人如愿意仍可与原使用人继续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交易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则有受让人办理。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