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合理控制空调温度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利于人们身体健康的科学道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崇尚节约、科学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一定的措施,严格执行《通知》中提出的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做好空调节能工作。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和在生产的基本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能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严格公共建筑空调的运行优化管理。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谁用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整管理制度,实施分级计量,加强对空调运行人员的节能培训,严格落实室内空调温度要求。要加强对空调的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的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经常进行空调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诊断,加强能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有计划地实施节约能源改造,优化用能设备配置,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二)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我省市场。凡进入我省空调市场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必须按规定标注统一的能效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里面说明;销售者不得销售未标注能效标识的空调,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效标识。(三)各级、各部门要带头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积极探索和推广市场化节能新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入节能服务企业,对空调系统等进行节能改造和科学管理。要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各部门、单位在采购空调等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省级机关要率先实施,为推广市场化节能新机制进行示范。(四)积极推广应用空调节能新技术。鼓励各工矿企业加强对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余热进行回收利用,用于厂区采暖和室内空调。机关、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空调系统时,应优先使用成熟的土壤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表水水源热泵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新技术,实现节能减排。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工作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研究措施,落实责任,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对空调使用大户的节能监察。省节能监察总队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组织各市相关机构,依法对空调能效标识的标注情况和机关、宾馆、写字楼、商场等使用空调情况做督促检查。要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区居民购买和使用空调。